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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admin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单

  

  

  一、基本定义

  1、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建新拆旧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申请审批

  4、面积标准。广西于2020年11月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5、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4)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不予批准的情形。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3)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4)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5)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6)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7、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8、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0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9、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10、“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确权登记

  11、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2、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四、拆旧复垦

  13、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促进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规〔2019〕2号),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退出的建设用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集体发包已复垦的农用地,在同等条件下退宅农户优先取得承包经营权。

  14、旧房拆除。旧房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旧房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注销被拆除旧房的宅基地使用权。

  15、复垦。复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由农民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施工费及时兑付给农民。

  五、“八不准”

  16、《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要求: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编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0862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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