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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1月26日)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admin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广西浦北县伟超食品有限公司

  钦农(屠宰)罚〔 2021 〕5号

  2021年5月19日至5月21日,广西浦北县伟超食品有限公司出厂的生猪肉品没有检验人员对生猪肉品品质进行检验,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广西浦北县伟超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二、对广西浦北县伟超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谢廷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2021/11/24

  2.    

  自然人

  吴相允

  钦农(农机)简罚〔2021〕14号

  2021年11月24日11时3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合塘村委七队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吴相允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7-1853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021/11/24

  3.    

  自然人

  梁剑安

  钦农(农机)简罚〔2021〕15号

  2021年11月25日16时15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皇马工业区4区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梁剑安驾驶擅自改装(加装栏栅),号牌号码为贵09-A5078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021/11/25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0861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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